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浙江省皮革行业协会(简称浙江皮协)。英文名称:Zhejiang Leather Industry Association (简称ZLI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浙江省制革、毛皮、皮鞋、皮衣(裘皮)、皮件、箱包、皮革化工、皮革机械、鞋用材料、皮革五金、专业市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进科学管理,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坚持为政府服务和为全体会员服务,传达政府方针、政策、法规,反映会员诉求,引导和促进行业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本协会接受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和职能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二)、推动企业间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生产、技术、营销等方面的诉求,促进行业合作与发展。(三)、推动“品牌大省”、“科技强省”战略,推进行业品牌建设,科技创新。(四)、推行行业自律机制,实施和倡导《浙江省皮革行业诚信公约》、《浙江省皮革行业社会责任公约》、《浙江省皮革行业品牌宣言》,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经济秩序。(五)、开展国内外行业交流与合作,组织展销会,展览会,协助企业拓展市场。(六)、开展各类培训、技能竞赛、论坛,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七)、承担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业管理职能,组织参与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技成果鉴定、推广和应用,提出行业各相关项目审查意见,做好会员服务工作。(八)、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反映企业诉求。(九)、引导和组织会员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十)、编辑出版协会专刊,办好协会专网与官方微信平台;(十一)、开展节能减排降耗工作,在行业内推广环保适用技术和清洁生产工艺,强化环境保护工作,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本行业内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 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 会员的代表应是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未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经劝导无效的,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会费收取标准和经费管理办法;(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协会党组织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3、秘书长1名。
本协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提名聘任秘书长;(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负责协会分工专业工作。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聘任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5年,期满可以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协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疑或建议;对协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二)检查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议案;(三)当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四)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职称评定、社会保障按照市场化原则,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党建领导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五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2年 6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浙江省皮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浙江省皮革行业协会(简称浙江皮协)。英文名称:Zhejiang Leather Industry Association (简称ZLI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浙江省制革、毛皮、皮鞋、皮衣(裘皮)、皮件、箱包、皮革化工、皮革机械、鞋用材料、皮革五金、专业市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进科学管理,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坚持为政府服务和为全体会员服务,传达政府方针、政策、法规,反映会员诉求,引导和促进行业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本协会接受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和职能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二)、推动企业间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生产、技术、营销等方面的诉求,促进行业合作与发展。(三)、推动“品牌大省”、“科技强省”战略,推进行业品牌建设,科技创新。(四)、推行行业自律机制,实施和倡导《浙江省皮革行业诚信公约》、《浙江省皮革行业社会责任公约》、《浙江省皮革行业品牌宣言》,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经济秩序。(五)、开展国内外行业交流与合作,组织展销会,展览会,协助企业拓展市场。(六)、开展各类培训、技能竞赛、论坛,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七)、承担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业管理职能,组织参与行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技成果鉴定、推广和应用,提出行业各相关项目审查意见,做好会员服务工作。(八)、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反映企业诉求。(九)、引导和组织会员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十)、编辑出版协会专刊,办好协会专网与官方微信平台;(十一)、开展节能减排降耗工作,在行业内推广环保适用技术和清洁生产工艺,强化环境保护工作,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本行业内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组织,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 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 会员的代表应是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未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经劝导无效的,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会费收取标准和经费管理办法;(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协会党组织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3、秘书长1名。
本协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提名聘任秘书长;(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负责协会分工专业工作。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聘任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5年,期满可以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协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疑或建议;对协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二)检查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议案;(三)当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四)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职称评定、社会保障按照市场化原则,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党建领导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五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2年 6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